工商总局决定于7月1日起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指出必须提供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暂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在审查和登记时,应当使对方知悉并同意登记协议,并提请对方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
工商总局负责人表示,由于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
本文章出自畅想网络